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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檔案管理辦法,第一條為加強人民法院訴訟檔案的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和《人民法院檔案工作規(guī)定》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人民法院訴訟檔案的特點,制定本辦法。
人民法院檔案管理辦法
第二條訴訟檔案是國家重要的專門檔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真實記錄,是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歷史記載,是人民法院進行審判工作的重要依據(jù)和必要條件。
第三條人民法院審判業(yè)務部門負責訴訟文書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歸檔工作。
第四條人民法院檔案機構負責監(jiān)督和指導本院各審判業(yè)務部門訴訟文書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歸檔及訴訟檔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第二章訴訟檔案的接收與保管
第五條人民法院在訴訟活動中形成的各種載體的訴訟檔案,以及由于人民法院撤銷、分立、合并等原因,由本院接管的訴訟檔案,均屬于本院訴訟檔案接收范圍,任何部門或者個人不得據(jù)為己有或者拒絕移交歸檔。
第六條各級人民法院審判業(yè)務部門應當在案件辦理完畢后三個月內,將全案訴訟文書材料、電子文件、庭審錄音錄像等移交歸檔。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歸檔的,最遲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七條各級人民法院審判業(yè)務部門向檔案機構移交檔案時,應當編寫歸檔清冊一式二份。檔案工作人員應當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文書材料立卷規(guī)范》(附件1)的要求,逐卷檢查驗收,對不符合立卷規(guī)范要求的,退回審判業(yè)務部門重新整理。
第八條各級人民法院檔案機構應當根據(jù)訴訟檔案的分類方案,對接收歸檔的訴訟檔案進行分類編號,編制科學的檢索工具。使用信息系統(tǒng)管理檔案的人民法院,應當編制案卷級和卷內文件級目錄索引;未使用信息系統(tǒng)管理檔案的人民法院,應當編制案號、案由和當事人名稱索引。
第九條各級人民法院檔案機構應當在接收歸檔的訴訟案卷封面上加蓋“歸檔”章,同時區(qū)分不同案件類別,按照年度、一案(冊)一號的原則進行編號、排架。
第十條同一案件由于再審、執(zhí)行等原因形成幾個案號的檔案,實行并卷保管的,應當在相關案卷封面和檢索工具上注明移出、移入的案號;未實行并卷保管的,應當相互注明參見號。
第十一條隨案歸檔的錄音帶、錄像帶、光盤等其他載體的檔案,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保管,并與案卷相互標注有關檔案信息。
第十二條歸檔的物證,凡能附卷保存的,應當裝訂入卷或者裝入卷底證物袋中,并作相應文字說明。不宜附卷保存的,應當另行存放,并與案卷相互標注有關檔案信息。
第十三條已經(jīng)歸檔的案卷不得擅自增添或者抽取材料,確需增減材料的,應當經(jīng)相關審判業(yè)務部門負責人審批,并征得檔案工作人員同意后,按立卷要求辦理,并在備考表中注明。
第三章訴訟檔案的利用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法院檔案機構應當建立訴訟檔案的利用制度,根據(jù)不同的利用主體確定訴訟檔案的利用范圍和審批手續(xù),同時做好訴訟檔案的利用登記工作。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和可能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后果的訴訟檔案,在提供利用前應當由相關審判業(yè)務部門進行審查,嚴格限制利用范圍。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閱、借閱本院與其工作相關的訴訟檔案。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查閱、調閱下級人民法院訴訟檔案。經(jīng)檔案所在人民法院審查同意,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可以查閱、復制訴訟檔案正卷有關內容,下級人民法院可以查閱、復制上級人民法院訴訟檔案正卷有關內容。
有關單位確因工作需要,持單位介紹信和經(jīng)辦人工作證,經(jīng)檔案所在人民法院審查同意,可以查閱、復制訴訟檔案正卷有關內容。人民法院與有關單位已有相關借閱規(guī)定的,按照規(guī)定辦理。
第十六條案件當事人持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當事人是法人的,應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工商登記證明復印件),可以查閱訴訟檔案正卷有關內容。
律師持執(zhí)業(yè)證、律師事務所介紹信、當事人授權委托書、當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可以查閱訴訟檔案正卷有關內容。
其他訴訟代理人持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當事人授權委托書、當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可以查閱訴訟檔案正卷有關內容。
第十七條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復制所查閱的檔案材料。經(jīng)批準復制的材料,由檔案工作人員核對無誤后,加蓋人民法院檔案證明專用章,與檔案原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十八條借閱、調閱人民法院訴訟檔案的有關部門和人員,應當在六個月內歸還,確因工作需要繼續(xù)使用的,應當辦理續(xù)借手續(xù),續(xù)借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對逾期不還的,各級人民法院檔案機構應當及時催還并通報。
第十九條訴訟檔案歸還時,檔案工作人員應當認真檢查卷內材料,如發(fā)現(xiàn)卷內材料有短缺、涂改、污損等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并追查。
第四章訴訟檔案的鑒定、銷毀與移交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法院審判業(yè)務部門和檔案機構應當根據(jù)《人民法院訴訟檔案保管期限表》(附件2),準確劃定訴訟檔案的保管期限。
第二十一條訴訟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和定期兩種。定期分為60年和20年。
凡具有長遠查考利用價值的,劃定為永久保管。
凡在較長時間內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劃定為60年;凡在較短時間內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劃定為20年。
第二十二條刑事訴訟檔案保管期限,應當根據(jù)刑期、被告人身份、案件的影響程度和審理程序綜合劃定,取其中最長的保管期限。共同犯罪案件檔案,全案的保管期限以刑期為劃分標準時,以被告人中的最長刑期為準劃定;根據(jù)案件的影響程度等其他因素劃定的保管期限更長的,取最長的保管期限。
民事訴訟檔案的保管期限,應當根據(jù)訴訟標的額、當事人身份、案件性質、案件的影響程度和審理程序綜合劃定,取其中最長的保管期限。
行政訴訟檔案的保管期限,應當根據(jù)當事人身份、案件性質、案件的影響程度和審理程序綜合劃定,取其中最長的保管期限。
國家賠償訴訟檔案永久保管。
非訴訟執(zhí)行檔案的保管期限根據(jù)案件類型,參照民事、行政訴訟檔案的保管期限劃定。
第二十三條減刑或假釋案件檔案、刑事附帶民事及刑事財產(chǎn)刑執(zhí)行案件檔案、民事訴訟執(zhí)行案件檔案、行政訴訟執(zhí)行案件檔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原訴訟案件檔案的保管期限劃定。
調解結案的民事案件檔案的保管期限可以適當降低一個等級。
第二十四條訴訟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案件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下一年起算。
同一案件因不同審級、不同年代形成的案卷,其保管期限從終審結案的下一年起算。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對保管期限屆滿的訴訟檔案進行鑒定,準確地判定訴訟檔案的存毀。
第二十六條訴訟檔案的鑒定工作,應當按照《人民法院檔案工作規(guī)定》的有關要求進行。
第二十七條對保管期限屆滿,經(jīng)鑒定仍有保存價值的訴訟檔案,應當提升保管期限等級繼續(xù)保存;經(jīng)鑒定確定銷毀的訴訟檔案,應當對案卷進行數(shù)字化掃描備份,同時將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或者其他結論性材料取出,按照年度、類別、案號的順序整理立卷,永久保存。
第二十八條為反映不同歷史時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面貌,應當根據(jù)案件的不同類型,選擇一定比例的典型性案卷,永久保管。
第二十九條對經(jīng)鑒定確定銷毀的刑事訴訟檔案中的公安、檢察卷,在銷毀前應當書面通知公安、檢察機關,由其確定存毀。如要求保存則移交其自行處理,如同意銷毀則一并銷毀。
第三十條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定期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檔案。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chǎn)建設兵團分院可以根據(jù)轄區(qū)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